航嘉渠道售后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航嘉的品牌形象,规范代理商售后服务行为,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航嘉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嘉创源)机箱、电源、电源转换器、笔记本适配器、移动电源、充电器产品、组装一体机渠道商,包括代理商及其下级经销商。
第三条 航嘉创源承诺服务条件不低于国家《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冲突的,遵照国家《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第四条 航嘉创源产品部负责渠道商售后服务行为的规范与管理。
第二章 电源
第五条 电源产品(特价电源除外)实行 “一年包换,三年质保,全国联保”的售后服务原则。
第六条 一年包换表示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出现非人为故障,免费更换新品,更换仅限于产品本身,不含包装配件;三年质保表示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出现非人为故障,免费质保,其中,第一年更换新品,第二、三年免费维修,对于无法修复的,免费更换不低于其规格的良品;全国联保表示在国内任何正规渠道购买正品航嘉电源,都可以在国内任何正规渠道享受质保服务,代理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 由航嘉直供给电子商务渠道(以下简称电商渠道)的电源产品,相关售后服务由电商按航嘉相关制度处理;其中一年以内的坏品由电商定期返厂更换新品,一年以上但在三年以内的坏品由电商定期返厂维修。
第八条 购买日期的认定:购买之日指用户购买电源取得发票的日期,如果发票遗失或者没有开具发票,日期认定则以QC PASS日期为准。
第九条 航嘉DIY渠道的电源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的任何一条,都属于非质保范围之列:
超过售后服务有效期的;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或者用户本人拆装、改造的;
产品标识不完整的,如QC PASS、条型码、防伪标贴等被破坏、撕毁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风扇正常噪音(但不规则噪音除外);
电压波动幅度在正常范围内的(软件测试电压的结果不予认可)。
第十条 非保修范围内的产品,经收费维修之后三个月内若再出现相同故障,则提供免费维修。
第十一条 代理商应该设立备品库,为客户提供代用或者更换服务(限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出现质保范围内故障的产品)。
第十二条 DIY渠道产品指在渠道零售的产品,其主要的特征是采用了防伪物流管理系统;OEM产品不属于DIY渠道产品,其产品质保由用户直接联系品牌电脑厂商,也可以协议收费质保;
第十三条 超过免费质保范围的产品,可以提供维修服务的,需要收取相关费用(见附件)。具体包括:
超过3年免费质保期的;
3年以内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或者用户本人拆装、改造的;
航嘉OEM产品;
其他厂商的产品(仅限于维修中心)。
第十四条 代理商必须坚持质保原则,不断提高检测水平,未设立维修中心的保证电源OK机比例小于20%,已设立维修中心的地区小于10%。OK机指性能指标完全符合要求的一年以内的客退品。
第三章 机箱及电源转换器
第十五条 机箱产品按代理商当月订货金额的1%提取维修基金,用于购买维修配件。维修基金节余部分可在一个季度之后折成等价金额的机箱,超支部分需购买。
第十六条 电源转换器实行 “三个月包换,三年质保,全国联保”的售后服务原则;三个月包换表示自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出现非人为故障,免费更换新品;三年质保表示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出现非人为故障,免费质保,其中,前三个月更换新品,第四个月至第三年免费维修,对于无法修复的,免费更换不低于其规格的良品;全国联保表示在国内任何正规渠道购买正品航嘉电源转换器,都可以在国内任何正规渠道享受质保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日期的认定:购买之日指用户购买电源转换器取得有效产品购买发票的日期;不能提供购买发票的,日期认定则以出厂标贴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包括但不限于)的电源转换器产品,都属于非质保范围之列:
超过售后服务有效期的;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或者用户本人拆装、改造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四章 笔记本适配器
第十九条 笔记本适配器实行 “两年质保,全国联保”的售后服务原则;两年质保表示自购买之日起,两年内出现非人为故障,免费更换新品;全国联保表示在国内任何正规渠道购买正品航嘉笔记本适配器,都可以在国内任何正规渠道享受质保服务(本条例中笔记本适配器仅限于渠道零售产品,不含行业产品)
第二十条 购买日期的认定:购买之日指用户购买航嘉笔记本适配器取得有效产品购买发票的日期;不能提供购买发票的,日期认定则以出厂标贴上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包括但不限于)的笔记本适配器产品,都属于非质保范围之列:
超过售后服务有效期的;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用户本人拆装、改造的;
质保凭证不完整的,如发票、QCPASS等被破坏、撕毁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五章 充电器及数据线
第二十二条 充电器类产品实行“两年质保,全国联保”的售后服务原则;两年质保表示自购买之日起,两年内出现非人为故障,免费更换新品;全国联保表示在国内任何正规渠道购买正品航嘉充电器,都可以在国内任何正规渠道享受质保服务。
第二十三条 数据线(即充电线)实行“一年质保”的售后服务原则;一年质保表示自买之日起,一年内出现非人为故障,免费更换新品。
第二十四条 购买日期的认定:购买之日指用户购买航嘉充电器及数据线(即充电线)取得有效产品购买发票的日期;不能提供购买发票的,日期认定则以出厂标贴上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包括但不限于)的充电器类产品,都属于非质保范围之列:
超过售后服务有效期的;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用户本人拆装、改造的;
质保凭证不完整的,如发票等被破坏、撕毁、遗失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代理商违反质保政策,被消费者投诉、或者控制OK机比例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代理商每次1000-2000元处罚;对于下级经销商违反质保政策,被消费者投诉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上级代理商每次200-500元处罚。罚款将从各代理的季度返利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机箱部分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转换器部分从2008年11月18日实施,适配器部分及移动电源部分从2011年12月1起实施,充电器及数据线部分从2012年10月1日实施,组装一体机部分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航嘉创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附 件
保外电源收费标准
项目 | 费用 | 说明 |
维修费用 |
| 30元 | 维修只涉及基本电性 |
材料费用 | 8CM风扇 | 10元 | 如果电性不需要维修,只需更换风扇, 则仅收取风扇的材料费用。 |
12CM风扇 | 15元 |
14CM风扇 | 20元 |
PFC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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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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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材 | 暂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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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不可修复的故障,或者没有修复价值的,可以不接收维修服务。 |